(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培祥与文福明、天平汽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祥,文福明,天平汽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2-3号原告张培祥。被告文福明。被告天平汽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文福明的轿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文福明的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