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季建军与浙江浦江江南红管业有限公司、叶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军,浙江浦江江南红管业有限公司,叶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340号原告:季建军。委托代理人:张凤英。被告:浙江浦江江南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军。被告:叶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军与被告浙江浦江江南红管业有限公司、叶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黄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