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长润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冶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润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国冶凯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江苏长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1106室。法定代表人谭静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燕,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国冶凯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1181-1号。法定代表人黄冰,董事长。申请人江苏长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冶凯莱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冶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戴维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