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夏某,无业。被告马某,无业。原告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郭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