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夏某,无业。被告马某,无业。原告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郭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