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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5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徐修亮与刁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修亮,刁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5353号原告徐修亮,居民。委托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双成,居民。原告徐修亮与被告刁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修亮的委托代理人潘长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双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修亮诉称,2010年11月8日,被告刁双成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五,说好随要随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将借款还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刁双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被告刁双成向原告徐修亮借款20000元,并立写制式借据一份,交由原告持有,借条载明:“今借徐修亮现金小写20000元,大写贰万圆正,逾期收月息3%滞纳金”。借款到期后,被告刁双成未能归还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刁双成于2013年8月29日在借据上写明“上述借款按约定利息(月息按25‰)计算,从2010年11月18日计息”。后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借据一份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刁双成向原告徐修亮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刁双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被告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该利息约定明显过高,应予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为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辩等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审理。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刁双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修亮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芸芸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