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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龙诉被告赵达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赵达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王海龙,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赵达聪,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赵达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张小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阳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