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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法民初字第05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周永双与熊其安、邓国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双,熊其安,邓国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5531号原告周永双,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蔡昌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桂英,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熊其安,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邓国琼,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永双诉被告熊其安、邓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双撤回对被告熊其安、邓国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周永双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