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郑光泉与裘华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泉,裘华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173号原告郑光泉。委托代理人胡小平。被告裘华兴。原告郑光泉诉被告裘华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光泉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并撤回对被告裘华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光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