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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车海铭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局威海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52号原告车海铭,居民。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威海工程处,住所地荣成市崖头镇黎明村。负责人高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海铭与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威海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海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褚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