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文浩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相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浩,曾用名陈伟,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以相检刑诉(2013)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浩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文浩分别从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淮北市相山区恒顺汽车租赁部租赁本田雅阁牌轿车三辆,后陈文浩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谎称上述本田雅阁牌轿车及他人租赁的一辆起亚牌轿车系其朋友所有、伪造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冒充车主,将上述四辆轿车分别抵押给张某甲、周某甲、吕某甲等人,共计借款5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文浩在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皖F×××××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同年5月1日谎称系其朋友的车辆将该车抵押给张某甲,借款15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580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车主。2、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文浩在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皖F×××××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当日陈文浩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周某甲,借款11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580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车主。3、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文浩在淮北市相山区恒顺汽车租赁部租赁皖F×××××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当日陈文浩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吕某甲,借款15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5万元。4、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文浩在明知其使用的皖F×××××起亚牌轿车系他人租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吕某甲,借款12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01067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车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及车辆信息,租车协议,借条,车辆抵押合同及借据,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甲、祝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甲、赵某甲、张某甲、周某乙、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文浩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66100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浩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文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立审 判 员 崔景瑞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