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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复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佟香婷,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复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无业。被执行人佟香婷,徐州市人民商场退休职员。被执行人刘勇,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泉民初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3)泉执字第8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佟香婷、刘勇名下位于本市本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尚城国际X#-X-XXX室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第三次流拍价格人民币55万元整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明(3203111972XXXXXXXX),原房证作废、原产权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作废,原土地登记注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卢振东执 行 员  周建南执 行 员  刘卫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