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诉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微山县豪强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微山县豪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思,王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诉前保字第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申请人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微山县豪强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思。被申请人王旭。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被申请人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微山县豪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思、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微山县豪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思、王旭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时益同审判员 崔 强审判员 王秀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纪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