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永武与福建将乐天马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武,福建将乐天马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67号原告陈永武,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福建将乐天马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法定代表人:张巧英,住址: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武与被告福建将乐天马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永武于2014年1月2日以要与福建将乐天马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武以要与被告福建将乐天马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武负担。审判员 薛开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邱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