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三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汪佳艺诉被告张笑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三字第654号原告汪佳艺,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德泉,甘肃郭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笑慈,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佳艺诉被告张笑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佳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汪佳艺负担。审判员 张光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常 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