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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民不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月星与五莲县电力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月星,五莲县电力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不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月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五莲县电力局。上诉人高月星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电力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不受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月星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月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月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