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不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月星与五莲县电力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月星,五莲县电力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不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月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五莲县电力局。上诉人高月星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电力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不受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月星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月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月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