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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孔庆乙与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乙,栖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烟行初字第3号原告孔庆乙。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栖霞市腾飞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兆宽,市长。原告孔庆乙诉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栖政复不字(2013)14号《栖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复议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尹鹏亮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