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孔庆乙与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乙,栖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烟行初字第3号原告孔庆乙。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栖霞市腾飞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兆宽,市长。原告孔庆乙诉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栖政复不字(2013)14号《栖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复议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尹鹏亮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