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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董明宽与岳平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宽,岳平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18号原告董明宽,男,生于1948年6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宗福,巴州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平仁,男,生于1962年10月,汉族,驾驶员,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蒲毅,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负责人夏惠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宽与被告岳平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宽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鹏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