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喀法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会云与喀喇沁旗小牛群镇解放地村第四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云,喀喇沁旗小牛群镇解放地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喀法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刘会云,女,1957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解放地村四组。被执行人喀喇沁旗小牛群镇解放地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军,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解放地村第四村民小组,系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会云与被执行人喀喇沁旗小牛群镇解放地村第四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刘会云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2)喀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