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执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武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旧华,孙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2866号申请执行人武旧华。被执行人孙云东,溧阳市竹箦镇前村村委河西村13号。武旧华与孙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溧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孙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武旧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25元,由孙云东龙负担4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除农村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除农村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丁文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潘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