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安新县边村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安新县边村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9年9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安新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原告张某某之父),男,农民,住安新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张某某之母),女,农民,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甲,男,13岁,汉族,学生,住安新县。法定代理人:田某乙(被告田某甲之母),女,教师,住安新县,系被告田某甲之母。被告:田某乙,女,1976年5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安新县。被告:田某丙,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安新县边村中学。住所地安新县端村镇边村。法定代表人:陈双利,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安新县边村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