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山执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伍素华申请执行夏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素华,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山执字第1134-2号申请执行人伍素华,女,汉族,59岁,小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夏敏,女,汉族,28岁,中专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关于伍素华申请执行夏敏民间借贷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夏敏在邮储银行遂宁市遂州支行账户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彭耀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