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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龙海洋、金毅申请执行卢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青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洋,金毅,卢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龙海洋,男。申请执行人金毅,男。被执行人卢志明,男。申请执行人龙海洋、金毅与被执行人卢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卢志明有登记车牌号为赣D3R3**长安小客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志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3R3**长安小客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利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