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岸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梅,曾智,刘宇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306号申请人陈红梅。被申请人曾智,被申请人刘宇卓。申请人陈红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1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宇卓名下(车牌号为:鄂A6RH**)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陈红梅以其人民币20000元(己汇入本院帐户)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宇卓名下(车牌号为:鄂A6R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