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孟令武欠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孟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588号申请人:张国强,农民。被申请人:孟令武,农民。本院在执行孟令武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1)安民初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安民初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丽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