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朱书文与郑州市金水区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书文,郑州市金水区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朱书文。委托代理人孙长亮、邵雯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二十里铺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郝书文。原告朱书文诉被告二十里铺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书文诉称:原告是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二十里铺村村民,为了配合二十里铺村改造顺利进行,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了《金水区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家庭每月支付过渡费92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半年计552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013年前半年过渡费至2013年6月30日。截止目前,其他村民的2013年下半年过渡费都已经发放完毕,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协议支付原告下半年的过渡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一)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过渡费552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二十里铺指挥部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退给原告朱书文。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书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