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31号原告蔡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圣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