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牛志才诉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才,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牛志才,男,1967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世龙,男,197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方正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影,女,1979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殿军,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方正县松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牛志才诉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志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世龙,被告刘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殿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志才诉称:被告刘影与李建军(已去世)系夫妻关系。李建军于2012年04月15日在我处借款1.5万元,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当时没有让李建军出具借据。但是被告刘影以及一些人都知道此事。2013年11月06日李建军突然死亡,我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刘影承认有此借款,但因其没有花着,不同意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影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在开庭审理中,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事实的成立,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证人李某甲到庭作证。主要内容为:“我是李建军的亲弟弟,牛志才和我哥李建军是朋友关系,2012年04月份,李建军在牛志才处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张长青的外债。当时说等退伍后用转业费偿还,这些都是我听我大哥李建军说的。2013年12月10日我还和牛志才去刘影家索要此款,但是我没有进屋。”被告对该证人正式内容持有异议认为,证言不属实,另外证人证实内容是听李建军说的,不是直接证据,证人与原告同住一个屯,还是好朋友,证人主动为原告作证,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其证言不应采信。证据二,证人李某乙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2012年04月15日中午我和张某某在牛志才家门口唠嗑。这时李建军打车来牛志才家,进屋也就5-6分钟就走了,我问牛志才李建军来什么事,牛志才说李建军急用钱在这借了1.5万元,至于李建军借这钱干什么用我就不清楚了,这笔借款李建军的父母也知道,因为李建军死后,李建军的父母在小卖店还说过李建军还欠牛志才1.5万元呢。”被告对该证人证实内容持有异议认为,证人说李建军去牛志才家5-6分钟就走了,与原告自诉当时钱不够还在别人处倒了5.000.00元的事实不符。另外证人与原告是远亲存在利害关系。他所证实的内容也都是听说不是亲眼所见,不是直接证据。证据三,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内容与李某乙证实内容相一致,只是称看见李建军从牛志才家出来时手里拿着一沓钱。被告对该证人证实内容持有异议认为,证人说某某,证人李某乙证实内容中没说李建军从牛志才家出来时手里拿着一沓钱,而张某某证实拿着一沓钱,两份证言相互矛盾。本院认为:以上三份证据的三名证人所证实内容相互吻合,基本一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丈夫李建军生前欠原告款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三份证言予以采信。被告刘影辩称:原告所诉欠款一事我不知道,只是后来李建军去世后,牛志才来我妈家找过我,说李建军借他1.5万元用来给李建军的弟弟买车了,我当时就说了这事我不清楚,不同意偿还此笔借款。我认为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影在本院庭审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刘影与李建军(已去世)系夫妻关系。李建军于2012年04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1.5万元,当时没有为牛志才出具借据。2013年11月06日李建军突然死亡,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刘影承认知道有此借款,但该借款的用途其不清楚,因此不同意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影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本院认为,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其内容足以认定李建军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此笔借款系被告与李建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现李建军已去世被告刘影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影的答辩意见因没有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洪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