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斌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斌,男,新化县人,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兵,男,新化县人,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某武,男,新化县人,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吴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2年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南塘村“和记黄埔”三期十标段做外墙线条工程,2012年工程完工后,工程承包人廖某某支付了陈某斌等人工资8万余元,还有21830元工资没有支付。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吴某(另案处理)召集刘某武、刘某甲、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工资,前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南塘村“和记黄埔”三期项目部。经被告人陈某斌电话联系工程承包人廖某某索要工资无果后,便向“和记黄埔”三期项目部索要工资,因项目部无人处理其诉求,被告人陈某斌提出要砸掉三人在工地上所做的别墅外墙线条,得到了刘某武、王某兵的响应。被告人陈某斌遂要王某兵、吴某买来四把铁锤,与王某兵、吴某、刘某武、刘某甲、封某等人持铁锤、钢管将“和记黄埔”三期工地71栋别墅区101房、102房、103房多处外墙线条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8万元。同日,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归案。2013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赔偿了“和记黄埔”三期项目经理部损失8万元,获得谅解。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主犯、有坦白情节追究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的刑事责任。���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在法庭审理中亦供认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且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保证书、发案报告、十标段工人表、工资发放花名册、承诺书、委托书、结算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照片、证人袁某、封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曾某的证言、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陈某斌、王某兵、刘某武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何家建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