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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海宁华讯纺织有限公司、王华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华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催字第1号申请人:海宁华讯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法。申请人海宁华讯纺织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60005120254500,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齐越家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华讯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嘉兴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3日)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现申请人海宁华讯纺织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票据的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海宁华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俞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