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小学文化,住高台县。被告郭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初中文化,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代理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