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站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咸荣卢泰斌卢彩红申请执行刘晶晶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咸荣,卢泰斌,卢彩红,刘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站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张咸荣,女,1950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卢泰斌,男,1978年11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卢彩红,女,1976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刘晶晶,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0)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晶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晶晶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晶晶的存款4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慧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