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执字第12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句容大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大亨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279-2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大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洪武路166号福龙钢材市场C座5号。法定代表人叶敏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通榆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句容大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句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周 政执 行 员 朱艳超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