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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成红艳,淄博淄川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程汉卿人民陪审员  蒲晓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岳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