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于2013年8月20日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南门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所有的奔驰牌C260型汽车(京××××)左右反光镜镜片各壹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05元;盗窃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GLK300型汽车(京××××)左前反光镜镜片壹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67元。以上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田×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赃证物照片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