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硕民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无锡创立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迪梵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创立达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迪梵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硕民初字第0229-3号原告无锡创立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苏州迪梵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创立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达公司)与被告苏州迪梵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创立达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创立达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立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4645元(此款已由创立达公司预交),由创立达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查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