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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山东耀微公司与惠州合正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59号原告: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黄河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帅雪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鹏,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职工,住高青县高苑路16号。被告: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龙山八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俊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6.00元,减半收取4773.00元,由原告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