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任承亮与周士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承亮,周士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初字第593号原告:任承亮。委托代理人:任武先。委托代理人:郭增坤,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2810115323。被告:周士保。原告任承亮与被告周士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士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承亮撤回对被告周士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任承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亓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