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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辖终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必冉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必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辖终字第0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峰,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必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崔,上海必冉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必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辖初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提起的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东台市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请求依法撤销(2013)东商辖初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交由有管辖权的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必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上海必冉实业有限公司已先于上诉人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江苏美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且该院先于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陈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代)  季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