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伟华与肖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华,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70-1号申请人李伟华。被申请人肖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肖峰驾驶的鲁Lxxx**号牌小型轿车(保全7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肖峰驾驶的鲁Lxxx**号牌小型轿车(保全70000元)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