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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文东与孟照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东,孟照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87号原告张文东,个体。被告孟照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东诉被告孟照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曹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