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永福与赵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福,赵明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赵永福。委托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福与被告赵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明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共计198元由原告赵永福负担。审 判 长 倪广艳审 判 员 张建坤人民陪审员 林东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