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蔺光辉与吴文润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光辉,吴文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蔺光辉,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吴文润,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蔺光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开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