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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潘×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上诉人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潘×于2014年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37.5元(已交纳)、潘×负担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