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与被申请人陆忠直渔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田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陆忠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第四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审字第21号申请人田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陶浩,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上,田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田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执法员。被申请人陆忠直,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人田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强制执行桂田东渔(渔政)罚字(2013)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田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陆忠直未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擅自在龙须河进行网箱养殖,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养殖现场图片予以证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桂田东渔(渔政)罚字(2013)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由于被申请人所建造的养殖网箱位于田东县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养殖行为给田东县城区以及县城周边的广大群众的饮用水造成污染危害广大群众的人身卫生安全。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请先予执行的申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东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桂田东渔(渔政)罚���(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由田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陆忠直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黄承产人民陪审员 梁 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覃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