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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素霞与被告宋卫东、宋伟、陈新宇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霞,宋卫东,宋伟,陈新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赵素霞,女,汉族,现年44岁,住鹿邑县宋河镇。被告宋卫东,男,汉族,现年36岁,住鹿邑县宋河镇。被告宋伟,男,汉族,现年26岁,住址同上。村民。被告陈新宇,男,汉族,现年24岁,住鹿邑县西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霞诉被告宋卫东、宋伟、陈新宇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霞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修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袁少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