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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国营汝州市苗圃场与马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汝州市苗圃场,马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国营汝州市苗圃场。法定代表人王院。委托代理人刘幸攀。被告马焕,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汝州市苗圃场与被告马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汝州市苗圃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焕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营汝州市苗圃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焕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汝州市苗圃场撤回对被告马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营汝州市苗圃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