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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杨亦博诉湖南嘉怡乳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亦博,湖南嘉怡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杨亦博,男,1984年3月7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湖南嘉怡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2331。法定代表人刘长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嘉怡乳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杨亦博支付欠付工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合计41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嘉怡乳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186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侯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