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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范剑军与邻水县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剑军,邻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广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范剑军,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璞,县长。原告范剑军不服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四川省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文术峰人民审判员  王世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贺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