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范剑军与邻水县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剑军,邻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广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范剑军,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璞,县长。原告范剑军不服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四川省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文术峰人民审判员 王世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贺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