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园芝与祝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园芝,祝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园芝,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月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兆明,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张园芝因与被上诉人祝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园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园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园芝撤回��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园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燕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