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翟权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759号罪犯翟权利,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权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翟权利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五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权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高化民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娟